被羈押禁見怎麼辦?4個羈押原因、期限與交保方法一次看
親友突然被羈押禁見,家屬往往最擔心的是能不能見面、會被關多久,以及是否有機會交保。本文將從羈押禁見的意思開始,整理4個常見羈押原因、羈押與禁見期限、法院開庭流程,以及交保、抗告與撤銷羈押等救濟方式,幫助你快速掌握接下來該怎麼處理。
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?
羈押禁見俗稱「收押禁見」,是指被告經法院裁定羈押後,又被禁止或限制與外界接見、通信,以及收受或交付物品。簡單來說,被告不只會被送往看守所、限制人身自由,原則上也無法與家人、朋友見面或自由聯絡。
- 羈押禁見: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5條規定,法院認為被告可能利用接見或通信逃亡、湮滅或偽造證據,或與共犯、證人勾串時,得為上述限制。
- 羈押:法院為確保刑事案件順利偵查、審判或執行,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,在判決確定前暫時將被告收容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。
羈押禁見有罪嗎?
被羈押禁見不一定會起訴,也不代表有罪!
羈押禁見只是刑事程序中的暫時性強制處分,目的是避免被告逃亡、滅證或串證,並不是法院對犯罪事實所作的最終判決。
在偵查階段,檢察官仍須繼續調查證據,之後可能依案件結果作成起訴、不起訴或其他處分。即使被檢察官起訴,也只代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,不能直接認定被告有罪;最終是否犯罪,仍須由法院調查證據後判決。
案件起訴後,法院也會重新審查是否仍有羈押及禁見的原因與必要,不是起訴後就必然持續羈押禁見。
羈押禁見
羈押類型有哪些?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,羈押主要可分為一般性羈押與預防性羈押。兩者都必須由法官訊問被告後,確認犯罪嫌疑重大,並審查是否確有羈押必要,不能只因被告遭到指控或罪名較重,就直接裁定羈押。
一般性羈押
主要是在於防止被告逃亡、破壞證據或影響案件調查與審判。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1條規定,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若不羈押將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時,法院得裁定羈押:
- 已逃亡,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。
- 有事實足認可能湮滅、偽造或變造證據,或勾串共犯、證人。
- 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且有相當理由認為可能逃亡、滅證或串證。
預防性羈押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1條之1規定,被告涉及法條列舉的特定犯罪,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事實足認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,並有羈押必要時,法院得裁定羈押。
預防性羈押的目的,主要是防止被告在案件進行期間再次實施同類犯罪。常見適用案件包括殺人、傷害、強制性交、竊盜、搶奪、強盜、詐欺、擄人勒贖、毒品及槍砲等法定犯罪。
羈押禁見有哪些原因?4要件一次看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1條、第101條之1及第105條規定,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時,會先判斷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、具有法定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,再審查其與外界接見、通信或收受、交付物品,是否可能造成逃亡、滅證或串證。常見情形包括:
- 已經逃亡或有逃亡之虞:被告已逃亡,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可能逃亡,例如躲避追查、行蹤不明或準備離境。
- 可能滅證、變造證據或串證: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被告可能湮滅、偽造或變造證據,或與共犯、證人勾串,影響偵查或審判。
- 涉及重罪,且有逃亡、滅證或串證風險:被告所涉罪名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有相當理由認為可能逃亡、滅證或串證。法院不能只因罪名重大,就直接裁定羈押禁見。
-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:被告涉及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1條之1列舉的特定犯罪,例如部分毒品、詐欺、竊盜、強盜或性犯罪案件,且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可能反覆實施同類犯罪。
符合羈押原因,法院仍須審查有無羈押必要
即使被告符合上述羈押原因,法院仍不能當然裁定羈押,而須進一步判斷若不羈押,是否確實難以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,並衡量限制人身自由是否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。
如果透過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或出海、定期報到或科技設備監控等較輕微的方式,已足以降低逃亡、滅證、串證或再犯風險,原則上就不應直接羈押。
即使有羈押必要,是否另加禁見,也必須針對對外聯絡可能造成的風險個別審查。
禁止接見多久?有期限嗎?
禁止接見(俗稱禁見)沒有統一固定的天數或月數。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5條規定,被告遭羈押後,若法院認為其與外界接見、通信或收受、交付物品,可能造成逃亡、湮滅或偽造證據,或與共犯、證人勾串,得禁止與親友接見或限制相關行為。
不過禁見最遲通常也會隨羈押撤銷、停止或被告獲釋而失去效力。
羈押時間有多久?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8條規定,偵查中的首次羈押期間最長為2個月;若仍有繼續羈押的必要,檢察官可在期限屆滿前聲請法院延長,延長期間最長也是2個月,且原則上只能延長一次,因此偵查階段羈押通常最長為4個月。
| 案件階段 | 首次羈押期限 | 延長規定 |
|---|---|---|
| 偵查階段 | 最長2個月 | 最多延長1次,每次最長2個月,原則上最多合計4個月 |
| 審判階段 | 最長3個月 | 每次最長2個月,延長次數會依審級及所涉罪名而不同 |
請注意!禁見在法律上沒有統一固定的天數。禁見在偵查及審判階段都有可能持續,須視逃亡、滅證或串證等風險是否仍存在而定。
因此被告可能仍在羈押中,但禁見已提前解除;也可能在整段羈押期間持續禁見。若羈押經撤銷、停止或被告獲釋,禁見原則上也會隨之失去效力。
羈押禁見可以交保嗎?救濟方式有哪些?
被羈押禁見後仍可聲請交保,但不是繳納保證金後就能直接離開看守所,仍須由法院審查是否可用具保、限制住居等方式取代羈押。常見救濟方式如下:
聲請具保停止羈押(聲請交保)
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10條,被告、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人之人,可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。法院准許後,可能同時命被告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出海、定期報到,或不得接觸共犯及證人。
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
若認為犯罪嫌疑未達重大程度、沒有逃亡或串證風險,或羈押欠缺必要性,可提起抗告,請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羈押裁定。抗告期間原則上為裁定送達後10日。
聲請撤銷羈押
若原有的逃亡、滅證或串證風險已經消失,可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07條聲請撤銷羈押。與交保不同,撤銷羈押是主張已無繼續羈押的法定原因。
羈押禁見
羈押禁見多久開庭?法院流程如何進行?
被告遭拘提或逮捕後,檢察官若認為有羈押必要,原則上須在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;法院收到聲請後,會召開羈押庭,即時訊問被告,並決定是否羈押。
但被告已被裁定羈押禁見後,多久會再次開庭,法律沒有固定天數,須依偵查進度、是否起訴及法院排期而定。
法院流程
- 檢警拘提或逮捕被告:被告經警方詢問後移送地檢署,由檢察官複訊並判斷是否有聲請羈押的必要。
- 檢察官決定是否聲請羈押: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逃亡、滅證、串證或反覆犯罪等風險時,會向法院聲請羈押。
- 法院召開羈押庭:法官訊問被告,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的意見後,決定羈押禁見、羈押但不禁見,或改採交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等處分。
- 羈押期間繼續偵查:被告被送往看守所後,檢察官仍可提訊被告、訊問共犯及證人,並調查相關證據,但沒有固定多久必須再訊問一次。
- 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:偵查完成後,檢察官會依證據作成起訴、不起訴或其他處分。羈押禁見不代表被告一定會被起訴或判刑。
- 起訴後進入審判程序:法院會安排準備程序及審判庭,調查證據、訊問證人並進行辯論,最後作成判決。
羈押禁見生活怎麼樣?可以和家人會面嗎?
羈押禁見期間,被告會被收容在看守所,日常生活仍包括用餐、盥洗、放風、就醫及閱讀等,但作息、活動與物品使用都須遵守看守所規定。
原則上不能和家人會面,也不能透過電話、視訊或書信自由聯絡。禁見的限制原則上不及於辯護人,因此被告仍可依法與辯護律師接見、通信及討論案情。
| 項目 | 羈押禁見期間可以做 | 原則上不能做 |
|---|---|---|
| 律師協助 | 接見辯護律師、討論案情、撰寫及遞交訴訟書狀 | 藉由律師傳遞與訴訟無關的訊息或違禁物品 |
| 家屬聯絡 | 禁見解除後,可依規定申請接見 | 與家人、朋友當面會面 |
| 通信方式 | 與辯護律師依法通信 | 自由寄信、收信、打電話或視訊聯絡親友 |
| 日常生活 | 用餐、睡眠、盥洗、放風及接受必要醫療 | 自由外出、使用手機或網路 |
| 書籍物品 | 依看守所規定閱讀書籍、購買或收受許可物品 | 自由收受家屬寄送的食物、金錢或物品 |
家屬可以寄送什麼物品?
- 飲食:主食、菜餚、水果及餅乾。被告原則上每日可收受一次,每次不得超過2公斤。
- 金錢:可依規定送入新臺幣,作為被告在所內購買日用品使用。
- 生活必需品:例如衣物、毛巾、牙刷、信封、信紙等,但通常須由被告先提出申請,並受種類、數量及寄送次數限制。
- 書籍或文件:須經看守所檢查,內容及數量也可能受到限制。
家屬「送菜」時,通常應使用透明塑膠袋分裝,魚肉須切塊、去除大骨,水果應切開或剝開,並避免湯汁、酒精、粉末、容易腐敗或難以檢查的食品。實際可送項目可能因看守所而異,送入前應先向收容機關確認。
羈押禁見常見QA
Q1. 收押跟羈押差在哪?
其實是一樣的意思,「羈押」是《刑事訴訟法》使用的正式法律名稱,指法院為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,在判決確定前限制被告人身自由,並將其收容於看守所的強制處分。
「收押」則是一般口語或媒體常用說法,強調被告被送進看守所的結果,本身不是《刑事訴訟法》中的正式處分類型。
Q2. 羈押一天多少錢?
羈押本身不需要支付費用。不過依《刑事補償法》第6條規定,受羈押者若符合刑事補償要件,原則上可按羈押日數,以每日新臺幣3,000元至5,000元計算。
實際金額會依羈押造成的損害、公務員有無違法或不當,以及個案情況決定,並非所有被羈押者都能獲得補償。
Q3. 收押後關在哪?
收押後,被告通常會被送往看守所羈押,而不是直接關進監獄。看守所主要收容案件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羈押被告;監獄則主要收容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的受刑人。
實際收容地點通常會依案件管轄法院、地檢署及各看守所收容安排而定,部分地區也可能由監獄附設看守所收容。
Q4. 羈押程序律師費用大約多少?
羈押案件的律師費用沒有統一標準,依委任範圍不同,常見約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以上。
若只委託律師前往看守所接見,費用較低;若包含羈押抗告、聲請交保及整個偵查階段辯護,通常會以整案計費。市場上看守所律見約每次3萬 元,刑事偵查階段完整委任則約6萬元至30萬元不等。
Q5. 羈押禁見如何查詢解禁了嗎?
家屬通常無法直接透過公開網站查到禁見是否解除。若解除羈押或解除禁見被告以及律師會收到地檢署之通知,另外也可向看守所或向辯護律師確認。
- 聯絡看守所接見室:提供被告姓名、身分資料及與被告的關係,詢問目前是否可以預約接見。基於個資及偵查不公開,看守所不一定會向非親屬透露完整資訊。
- 請辯護律師查詢:律師可向承辦法院或檢察官確認禁見裁定是否已解除,通常也是較快速、準確的方式。
- 嘗試預約接見:可透過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或直接向看守所申請;若系統不開放或接見室表示仍屬禁見,代表目前尚不能接見。但預約結果只能作為實務確認,仍以法院通知及看守所登記為準。
家屬若想確認是否解除禁見,不建議直接打電話詢問法院書記官,因書記官不是接見業務窗口,也未必能透過電話說明案件狀況。建議由辯護律師向承辦法院或檢察署確認,會比較準確。
Q6. 羈押跟坐牢一樣嗎?
不一樣。羈押是判決確定前的暫時性強制處分;坐牢通常是指被判有罪確定後,進入監獄執行刑罰。
Q7. 羈押禁見期滿,但是還沒開庭,會直接釋放嗎?
不一定,若只是禁見期間結束,被告可能恢復與家屬接見、通信,但仍會繼續羈押在看守所,不會直接被釋放。
若是羈押期限屆滿,法院在期限前也未依法裁定延長羈押,原則上羈押視為撤銷,應釋放被告。
但若案件已在期限內起訴,或法院已依法延長羈押,即使尚未召開審判庭,被告也不會因「還沒開庭」而當然獲釋。
羈押禁見怎麼辦?快委任律師
家人遭羈押禁見時,應盡快委任刑事律師。禁見期間,家屬通常無法直接會面或了解完整案情,但辯護律師原則上仍可依法接見被告,確認案件狀況並規劃後續辯護。
律師可協助處理:
- 前往看守所律見,了解被告陳述及目前需求。
- 分析羈押、禁見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要件。
- 陪同偵訊或出庭,避免被告因不熟悉程序而作出不利陳述。
- 提起羈押抗告,請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羈押裁定。
-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,也就是俗稱的交保。
- 聲請撤銷羈押或解除禁見。
- 整理住居、工作、家庭及保證金資料,提出可取代羈押的方案。
羈押禁見案件具有高度時間壓力,律師越早介入,越能及時掌握羈押理由、證據狀況與偵查進度,並評估是否提出羈押抗告、聲請交保、撤銷羈押或解除禁見。
若家人突然遭收押禁見,可透過律島法律諮詢儘速了解目前程序與可採取的救濟方式,由刑事律師依個案情況分析風險、整理有利資料,並規劃後續辯護策略,避免家屬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錯過重要處理時機。